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东**有限公司与巢湖市居巢区凤凰山街道黎明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南京东**有限公司(简称东**司)因与被上诉人巢湖市居巢区凤凰山街道黎明社区居委会(简称黎明社居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的(2009)巢民三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黎明社居委的委托代理人梁**、黄**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7月18日,黎明社居委与东**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黎明社居委龟山路拆迁安置点工程交由东**司承包施工。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1#-12#楼,五层,总面积约为320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的全部工程量;合同价款为19123000元;开工日期为2006年7月18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为2007年3月18日(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0天;合同还就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工期顺延的办理手续等事项作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东**司进行施工。后因东**司施工进度缓慢,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度完成工程量,造成工期延误。2008年3月16日。东**司与黎明社居委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除该合同有关双方违约责任的条款继续有效外,自该日起该合同双方不再履行,由黎明社居委另找施工队伍承建该项工程。2009年11月27日,黎明社居委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东**司归还多借支的工程款及代借农民工工资等款项计2557712.55元,并承担该款项利息;支付工程逾期交付违约金24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经黎**居委与东**司协商,对于东**司施工完成的6#、9#、10#楼的工程造价,以黎**居委提供的“6#、9#、10#楼主体结构及变更工程款余额明细表”确定的工程造价为基本依据。东**司施工完成的2#、3#、4#、5#、7#、8#、11#、12#楼的工程造价,黎**居委委托巢湖市凯**理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该公司作出的《龟山路拆迁安置点2#-12#楼主体结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表明:东**司施工的龟山路拆迁安置点2#、3#、4#、5#、7#、8#、11#、12#楼审核造价为7180323.78元。东**司对该《审核报告》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对于黎**居委支付东**司的款项数额,黎**居委委托巢湖**事务所进行审计,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载明,黎**居委预付工程款5592918.80元、甲供施工图材料款3000289.55元、多领材料款948123.61元、多领材料采购费16118.10元,共计9557450.04元。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东**司与黎明社居委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东**司应返还黎明社居委多支付的工程款及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等共2511780.74元,扣除东**司交纳的工程保证金956150元、安徽**民法院(2009)皖民四终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误工损失费265630.74元,东宁尚应支付黎明社居委各类款项总额为129万元(含黎明社居委代付的四笔款项310418.8元)。

2、支付方式:东**司于2011年1月31日前付款29万元,2011年3月31日前付款40万元,2011年6月30日前付款4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1年9月30日前付清。

3、如**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对未能支付的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息。

4、一审案件受理费424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47462元,由黎明社居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6元,由东**司负担。

5、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6、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