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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华**责任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六**新建筑劳务**公司(简称华**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简称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2009)六*一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华**公司与同**公司对上述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李**,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夏*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查明:2006年8月3日,同功**公司与华**公司签订一份《金都华城建设工程发承包协议》,由华**公司承建金都华城建设项目第8号、12号楼施工图纸桩基以上部分的土建工程。该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其中钢材、水泥、砂石、红砖、外墙饰材等材料由同功**公司指定厂家,认质定价,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同功**公司认可的材料价格,按2000年省编定额,结合材料、人工价差调整,据实结算,按8%计取综合费率;华**公司垫资施工至主体二层后,同功**公司开始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决算,决算后15天内付至总工程款的90%,余下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一次付清;工程自2006年开工,2007年竣工,工期180天;同功**公司保证“三通一平”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合同签订后,华**公司开始施工。2007年9月30日,涉案工程经过验收。同年12月14日,华**公司提交8号、12号楼决算资料,但双方就决算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截止2010年1月15日,同功**公司已付华**公司2327043元,代垫材料价款1188806元,代付电费31659元,代付房屋质量款40800元,代什监督、检测费25866元,合计3614174元。2009年10月9日,华**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金都华城建设工程发承包协议》无效,判令同功**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5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同功**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华**公司承担该公司逾期交房损失218279元。

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委托安徽德**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金都华城建设项目8#、12#楼施工图纸桩基以上部分的土建工程及经济签证工程造价为:按安徽省2000年预算定额三类取费标准为4479820元,按双方协议规定的取费标准为3990246元,该鉴定不包括双方约定的人工价差调整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华**公司与同**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同功建设公司尚欠华**公司工程款538015.77元;

2、同功建设公司按工程总价款的3.43%代扣税费(建筑营业税)142419元,其他税费由华**公司依法承担;

3、以上二项相抵后,同功**公司尚欠工程款数额为395596.77元(利息自2009年10月19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同功**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4、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75650元,由华**公司和同**公司各承担37825元,一审反诉费2300元由同**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0元,减半收取10975元,由华**公司和同**公司各承担5488元。

5、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6、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于2010年11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审判长陶宝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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