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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合肥市义**限责任公司、欧宗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市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欧**与合**公司签订《合肥市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合**公司将其承建的肥西县新建殡仪馆工程中工艺车间、食堂、水塔等附属工程分包给欧**,并向欧**收取工程总承包价6%的综合管理费。期间,欧**又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中的瓦工工程分包给张**。2012年8月11日,经双方结算,欧**向张**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下欠张**涉案工程款132600元,但对于支付时间及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没有约定。2014年1月29日,合**公司直接向张**支付涉案工程瓦工工资40000元。对于剩余工程款张**索要未果,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欧**及合**公司支付工程款92600元,利息6185.17元(自2014年1月28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以所欠工程款为标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清息止),共计98785.17元

另查明,欧宗胜非合**公司职工。目前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公司在承包肥西县新建殡仪馆工程后,与欧**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该工程中的工艺车间、食堂、水塔等附属工程分包给欧**。欧**又将上述工程中的瓦工工程分包给张**,且张**持有欧**向其出具的欠条,同时结合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张**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因欧**和张**均不具有工程项目施工资质,故相应的分包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但该工程已验收合格,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请求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可以支持。本案中,欧**出具的欠条确定欠付工程款为132600元,扣除合**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的40000元工人工资,故对于张**主张要求欧**立即支付工程款92600元并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另,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欧**足额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工程款92600元,同时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支付至本生效判决确认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合**公司在欠付欧**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前款债务向张**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后收取1135元,由欧**、合**公司共同负担。

上诉人诉称

合**公司上诉称:1、张**与合**公司无任何协议或合同,欧**的欠条只能证明欧**与张**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要求合**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依据。2、张**向合**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所有工人工资已经结清;3、合**公司已经超额支付欧**工程款。综上,合**公司不应在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张**对合**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张**辩称:承诺书只能说明张**带领出来的所有的工人的劳务报酬已由张**负责结清。虽然张**与合**公司之间无任何协议或者合同,但是张**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从合**公司向张**支付工程款4万元的行为证明义**司知道并认可其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付清欧宗胜全部的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欧*胜未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公司在承包肥西县新建殡仪馆工程后,与欧**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该工程中的工艺车间、食堂、水塔等附属工程分包给欧**。欧**又将上述工程中的瓦工工程分包给张**。欧**向张**出具的结算单以及合**公司向张**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能相互印证张**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合**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欧**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张**承担支付责任。合**公司上诉主张其已经超额支付欧**工程款,但是从其提供的证据来看,合**公司与欧**之间未完成工程款结算,也未就其已付工程款完成对账,故对合**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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