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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江苏省第一**徽第一分公司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公司未承接涉案的安徽卓**有限公司厂房工程,也未和任何单位、个人洽谈承接该工程,周**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也未得到我公司的任何授权,无权代表我公司对外从事业务。我公司从未设立过安徽第一分公司,也从未与周**签订任何形式合同,与本案无关。2、犯罪嫌疑人陈**、周**伪造我公司公章,我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了鉴定报告,确认安徽第一分公司设立手续中加盖的”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并对陈**作出立案决定。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已涉嫌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驳回起诉或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一并侦查。3、我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鉴于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肥西县,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的其他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异议阶段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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