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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公司(简称广厦湖**建)与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简称花山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厦湖**建与花山区政府对安徽省**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的(2008)马*三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厦湖**建的委托代理人何**,花山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广厦湖**建与上诉人花山区政府于2010年9月26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厦湖**建与上诉人花山区政府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486元,减半收取33743元,由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26元,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负担1801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陶宝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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