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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限公司与安徽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贵公司)与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8)六民一初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尊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德宇、朱**,耀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马*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查明:2007年5月11日,尊贵公司与耀**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尊贵公司将公司1#、2#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耀**司承建,工程总造价930万元,约690元/m2,总面积为13478.26m2。合同约定工期为200天(日历数),以书面开工令为准。合同还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07年5月12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上述工程每平方单价、使用材料的品牌规格、安全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耀**司于2007年5月24日进场,2007年6月6日正式开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会议纪要》,内容为:施工用电量大,高峰期可能影响正常使用,是否增加变压器。工地临时用电比较混乱,工地用水问题需解决。1#楼无图纸审查合格证(到2007年6月17日)。工程资金有困难,可以与尊贵公司协商,但不能延误工期。2007年11月30日尊贵公司致函耀**司,督促其按期竣工。耀**司于2007年11月28日书面承诺:2008年1月15日前六层结构封顶,否则自动清场。2008年2月25日《会议记录》记载:因1#、2#楼工程施工进度问题,尊贵公司提出与耀**司终止合同。耀**司项目经理邓**称:工程没有完成我负有责任,主要是钢材差价,钢材涨价太快,资金跟不上。同日,尊贵公司草拟《解除合同协议书》交给耀**司,耀**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双方未在协议上签字。2008年3月24日,耀**司致函尊贵公司称:2008年2月28日耀**司派员催办结算手续,但尊贵公司不理。现耀**司再次派员发函催促尊贵公司结算。2008年5月1日,双方协商重新复工。2008年5月2日,耀**司向尊贵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支付综合1#楼四层现浇结构及一、二层墙体砌筑工程款98万元,经监理公司审核后,尊贵公司支付348000元。2008年5月下旬,因1#综合楼现场存在诸多问题,监理部门向耀**司下达停工通知。双方协商无果,2008年6月6日,尊贵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耀**司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3、耀**司承担对已完工程降价30%的违约责任,并开具税务发票;4、耀**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120万元等。耀诚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尊贵公司支付耀**司30%的工程款160万元;3、尊贵公司支付因扣减工程量给付不足部分工程款60万元;4、尊贵公司给付建材差价80万元等。

一审期间,经耀诚公司和尊贵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六安**计事务所对涉案1#、2#综合楼的质量及1#、2#综合楼已完工程部分造价等进行鉴定。结论:一、1#、2#综合楼已完工程造价5928441.97元;二、1#、2#综合楼返工修复费用35000元;三、清理现场费用(未完工程临时设施费)34591元。经双方对账,尊贵公司已付工程款4126720元。尊贵公司尚欠耀诚公司952130.97元。

2009年6月23日,尊贵公司与耀**司在同意解除合同、办理清场的前提下,鉴于耀**司债务过多,清场有实际困难,达成《谅解备忘协议》,由尊贵公司预付工程款85万元汇入法院指定账号,用于耀**司清场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2009年6月26日,双方办理了1#楼、2#楼施工现场清场移交工作,并签订了1#、2#综合楼工地清场移交确认书。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尊贵公司与耀**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安徽**限公司与安徽耀**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安徽**限公司支付安徽耀**限公司工程余款952130.97元;

三、安徽耀**限公司支付安徽**限公司违约金15万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4800元,反诉费15400元,鉴定费9万元,合计190200元,由安徽**限公司负担90200元,安徽耀**限公司负担1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31.5元,由安徽耀**限公司负担8328元,安徽**限公司负担10403.5元;

以上二、三项相抵及安徽耀**限公司应付的一审诉讼费用、鉴定费54600元,安徽**限公司应支付安徽耀**限公司747530.97元。安徽耀**限公司应向安徽**限公司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后,安徽**限公司将款直接汇至安徽耀**限公司账户上。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本协议在安徽**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和双方代理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双方代理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陶宝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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