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晟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晟元**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安**有限公司和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安**有限公司和周**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和提取其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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