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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办公厅、合肥希**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办公厅与被上诉人合**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希**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办公厅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办公厅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办公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54元减半收取3077元,公告费4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办公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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