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建设公司)和被执行人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欠款)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房屋所在地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品牌型号凯迪拉克,其财产所在地在合肥市,现已被执行法院扣押。虽然被执行人程**所有的住房在阜阳市颖州区,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也具有管辖权,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中人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此,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执行人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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