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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00002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简称仁**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思**有限公司(简称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仁**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仁**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仁和建设**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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