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合肥强**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安徽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的(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4年2月11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2014)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六安**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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