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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冶建**西安分公司与奇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八冶建**西安分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3)芜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八冶建**西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奇瑞**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向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经查:原判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关于奇瑞发动机三厂办公楼土建工程的计价依据,并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中标合同;关于奇**厂焊装办公生活间土建工程的计价依据,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八冶建**西安分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承建,原审法院仅以案涉合同是否备案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芜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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