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0元,减半收取6220元,由安徽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