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限公司、上诉人安徽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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