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宏**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宏**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为607.5元,由上诉人**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