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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宏**限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宏**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宏**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为607.5元,由上诉人**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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