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限公司又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42元,减半收取60771元,由安徽**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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