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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温州市第**合肥分公司、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温州市第**合肥分公司、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40元,减半收取455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2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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