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温州市第**合肥分公司、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诉讼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67元,减半收取18933.5元,由原告张**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未实际保全),免于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