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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米**有限公司与安徽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博**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中涉及上海米**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多个不同项目的多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虽然合同主体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但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同,工程地点约定不同,设计服务内容不同,故上诉人认为,其应当属于不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分别立案、分别处理。一审法院将其放在同一个案件中予以处理,程序违法。二、涉案的部分合同是上海米**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不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被上诉人对该部分合同根本就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三、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不同的工程地点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的规定,本案中博澳名苑项目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依法应当属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依法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对此,上诉人认为:涉案的多个合同均明确工程地点,且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也均在工程所在地,工程所在地实际为各份合同的履行地,故本案应当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适用不动产地专属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各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审原告上海米**有限公司起诉称,双方于2008年开始合作,其为安徽博**有限公司提供了多个项目的建筑设计服务,安徽博**有限公司陆续支付了设计费290余万元,尚欠200余万没有支付。上海米**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徽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及利息,原审法院对上海米**有限公司起诉予以登记立案,程序合法。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安徽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认为案涉的部分合同系其与上海米**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被上诉人无权依据该部分合同主张权利问题,属实体审理范围,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不予审查。上诉人安徽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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