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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限公司与合肥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安徽金**限公司诉合肥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合肥环**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肥环**限公司诉安徽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4月9日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而安徽金**限公司诉合肥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是2014年4月11日。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审理。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法院审理。合肥环**限公司诉安徽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4月9日在合肥**法院立案受理,而本案在本院的立案时间是2014年4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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