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合**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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