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与被告安**程有限公司、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张**为原告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张拂晓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三郢路、合肥市桐城南路房产两套,限制其产权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