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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有限公司与合肥瑶**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5元,减半收取6712.5元,由上诉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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