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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有限公司与中建七**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建七**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27元,减半收取2723.5元,由中建七**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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