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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任公司与温岭**家协会、上海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建**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1)台温*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建**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建**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杭州建**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90元,减半收取为20245元,由上诉人杭州建**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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