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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为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泽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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