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国**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浙江国**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6月8日15时在第11法庭进行宣判,并于2013年6月3日寄送传票给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公司,原审被告于2013年6月4日签收该传票的邮件。但宣判之日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浙江**法院于2013年6月8日向其寄送相关的裁判文书,该邮件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签收。签收后,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浙江**民法院寄送上诉状。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因此,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公司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50元,退还给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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