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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责任公司与合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57元减半收取为19328.50元,由原告淮北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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