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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何**与合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合**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合肥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合肥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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