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肥西**有限公司与合肥国**有限公司、安徽花**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肥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国**有限公司、安徽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花**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已达到800万元,且原告将诉讼请求分割起诉,是有意规避合肥**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相关规定,同时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正在合肥**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交合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为800万元,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本省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地区800万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合肥**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花**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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