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庐**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桥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庐**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80元,减半收取14240元,由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安徽两**程公司与合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仁肆与合肥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泰广场(淮北**限公司、广厦建设**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安徽**限公司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中**限公司与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工业**有限公司与盛州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管志立与江苏省第一**徽第一分公司、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巢湖水**限公司与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1
张**与安徽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王**与卢昌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