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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飞**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中国建**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飞**限公司与被告中**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安徽分公司、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飞**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局有限公司开设在建设银**山支行的账户(账号:34×××88)及建设**分行的账户(账号:34×××95)在30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俞**、李**出具担保书,以俞**、李**共同共有的中央城A10#楼1-1701号房屋及李**所有的位于香格里拉花园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俞**、李**共同共有的中央城A10#楼1-1701号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弋江区字第××号)、李**所有的位于香格里拉花园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芜镜湖区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中国建**有限公司开设在建设银**山支行的账户(账号:34×××88)及建设**分行的账户(账号:34×××95)在30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三、上述保全措施以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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