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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杭州滨**程有限公司、杭州滨**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因与被告杭州滨**程有限公司、杭州滨**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滨**程有限公司、杭州滨**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芜中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周**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杭州滨**程有限公司、杭州滨**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财产只在价值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周**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杭州滨**程有限公司、杭州滨**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杭州滨**程有限公司、杭州滨**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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