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郭**与安徽**限公司、南陵县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郭*保诉与被告安徽**限公司、南陵县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安徽**限公司在南陵县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的工程款在300万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并提供南陵县**道开发区大转盘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92425号及南陵县**南乡私字第0562号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郭*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安徽**限公司在南陵县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的工程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秦建新南陵县字第20092425号、孙**南乡私字第0562号予以查封;

二、上述财产的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