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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限公司与芜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与被告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芜湖**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上述保全措施以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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