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芜湖**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80元,由原告马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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