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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江苏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徐刚诉被告江苏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五**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4元减半收取4307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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