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徐刚诉被告江苏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五**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4元减半收取4307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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