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芜湖**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芜湖**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2万元整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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