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芜湖**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2万元整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