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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县洪桥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县洪桥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市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35元,由原告芜湖市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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