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三**限公司与芜湖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在220万元范围内冻被告芜湖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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