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安徽江**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3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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