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有限公司、张*、查昊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