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原告湖北**有限公司与天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蚌埠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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