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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标的合计为16752432元,标的数额巨大,案情较为复杂。结合最**法院关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事实,本案应当由马鞍**民法院管辖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马鞍**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6752432元。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安徽**限公司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安徽**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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