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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与被告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安**限公司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对被告安徽**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及收益,相关单位、个人予以停止支付。如需支付,由本院予以提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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