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兵诉被告山东正**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兵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正**责任公司9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正**责任公司9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