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鞍山**限公司与芜湖新**任公司、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鞍山**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新**任公司、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马鞍山**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鞍山**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08元,由原告马鞍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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