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鞍山**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新**任公司、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马鞍山**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鞍山**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08元,由原告马鞍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