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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国**有限公司、马鞍山**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原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2011)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2011)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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