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原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2011)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2011)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