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上海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上海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张**与马鞍山市**有限公司、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濮**与安徽华**限公司、马鞍山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马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恒**马鞍山分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中**有限公司与马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东**限公司与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解**、陈**、濮继满与河南省**有限公司、鲁昌**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鞍山市**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限公司与含山县中**限责任公司、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