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东北**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东北**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决算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东北**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冶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5135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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